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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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行业日常监管
|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大、衡阳市政府、衡阳市政协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大、衡阳市政府、衡阳市政协;(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不定向
| 新车企业5%、二手车企业5%、报废汽车企业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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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监督管理 |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第七条: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2.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商运〔2020〕12号) | 10% |
2 | 对成品油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 全市合法加油站 | 1.加油站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2."单改双"工作情况 3.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 4.全市国VI标准普通汽柴油市场供应情况; 5.其他相关工作 |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和"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湘商运〔2020〕11号),"认真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有关精神,在成品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阶段,为保障成品油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管好市场、服务企业,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调整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报程序和内容的通知》(湘商运〔2014〕40号)、《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商运〔2017〕20号)、《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成品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商运〔2018〕7号)、《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取消和正式下放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商运〔2019〕15号)、《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成品油经营零售许可批准证书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商运〔2020〕2号)等系列文件规定,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行政许可以及相关规划、审批、年检、监管等业务。" | 不定向 | 每季度抽查2%以上 | |
3 | 企业年度报告抽查 | 市场监管局2020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已报送公示2020年度年报的企业 | 登记事项""实时信息"两个抽查类别所有抽查事项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采取抽查方式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 定向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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